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亓,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91诉前调确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法院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91诉前调确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