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1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村。 被保全人:***,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与***、***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42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9,578.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59,578.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