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1951号
原告:***,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2区8栋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15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