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245号
原告***,男,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长春裕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