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072号
原告:**。
被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1堂兄。
第三人:***同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路长庆庆城第一供热队住所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1、第三人***同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桂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