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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3072号 原告:**。 被告:**1。 委托诉讼代理人:**2(系**1堂兄。 第三人:***同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人民路长庆庆城第一供热队住所地。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1、第三人***同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  桂  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