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109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系张掖市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润泽园小区西大门二层临街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6HG47U。

法定代表人杨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房款20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109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