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1090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维存,系张掖市甘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润泽园小区西大门二层临街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6HG47U。
法定代表人杨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明,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72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房款20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109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明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