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与昭武路十字东南角、甘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侧品尊商务大厦4号楼9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16089312Q。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昇,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广元市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润泽园小区西大门二层临街门店,组织机构代码MA746HG4-7。
法定代表人:杨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置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东部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07675149-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执被执行人杨昇、***、**、***、***、***、***、***、**、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置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昇、***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5633.1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0元,下剩的395633.12元(其中本金169851.7元,截止2023年3月20日的资金占用费221026.42元、诉讼费4755元,并自2023年3月21日起按年息14.8%计付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甘肃恒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置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申请撤销对(2023)甘0702执2903号案件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2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