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522民初961号之一
申请人:***,男,38岁。
被申请人: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
法定代表人:杨牧,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林海,男,40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林海名下存款及网络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友谊龙谊建筑工程公司及被申请人林海名下存款及网络存款37720.00元。
审判员 王慧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