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8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煤建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酱园公所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钟道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鸿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5号7楼2号。
法定代表人:袁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07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易祖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鑫成奥电梯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88号1栋1单元附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化兰,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3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成都市青羊区煤建公司、成都鸿友电梯有限公司、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四川鑫成奥电梯配套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2747.7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9127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潮蓉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