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执异22号
在本院执行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晏 锐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书 记 员 唐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