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保58号
申请人: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
诉讼代表人: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宇文,董事长。
本院审理申请人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乐山金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建筑面积:28377.3平方米),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9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5105********)内存款限额3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2、查封担保人乐山金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建筑面积:28377.3平方米)【川(2017)沐川县不动产权第xxxx】。查封期限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