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117C。
法定代表人宋宇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
法定代表人宋侠,公司总经理。
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9)鄂06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6月8日,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以本院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
经查,2021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成都天立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9)鄂06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鄂0684执956号,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21)鄂0684执1036号案件实属重复立案。被执行人湖北新鄂西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21)鄂0684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1)鄂0684执103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执行员 胡卫星
书记员 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