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5771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1幢1单元801、80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15575Y。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慧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