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9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语言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目前暂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郫县红光镇思源路**号*栋1单元24楼240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2****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周素芬
审判员 周兴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蒲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