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1304号
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街道荷曙村、高栗村。
法定代表人:陈源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中萍,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376元,由原告湖南衡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劲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