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红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5号4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洪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红大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两年,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由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控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