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欣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制作的(2022)湘10民再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同年9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郴州市××号××栋××号房屋,本案已轮候查封;同年9月22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理财保险产品。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5300元(含执行费5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653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法定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