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民特7号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生。
申请人: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黄阁一横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
委托代理人:吴广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廖初一,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曾楚江,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申请人:封模平,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周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蔡妍颖,女,200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蔡妍颖母亲。
申请人:蔡业政,男,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人:李祖凤,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廖初一、申请人曾楚江、申请人封模平与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蔡妍颖、申请人蔡业政、申请人李祖凤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纠纷经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周某、蔡妍颖、蔡业政、李祖凤支付310000元作为蔡诗敏死亡的补偿款项(包括丧葬费、救济金、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其中200000元已经根据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支付,剩余110000元于2016年4月15日之前支付完毕,该款项以银行转账形式汇入下列账户:户名:蔡业政,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沙金岭路支行,账号:62×××37;二、周某、蔡妍颖、蔡业政、李祖凤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主张蔡诗敏工伤死亡待遇,也不得再向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廖初一、曾楚江、封模平就本案纠纷再主张任何权利。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广汽丰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廖初一、申请人曾楚江、申请人封模平与申请人周某、申请人蔡妍颖、申请人蔡业政、申请人李祖凤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
代理审判员  赵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