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市广梅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2794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5执2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沙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934672598。

法定代表人:戴伟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1301-G1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GE6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28800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8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梅县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法院回复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彤瑶

附:本执行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