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5民初7628号
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77号珠江船务大厦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934672598。
法定代表人:戴伟生。
委托代理人:杨雪燕,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简太路20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51380N。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
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潮娱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燕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服务期间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保安人数1人,金额为5500/人。2018年10月1日,因被告原因,原告与被告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保安服务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合同人数增加至3人,金额调整为5000/人。因此,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10月1日按第一份合同约定履行,2018年10月1日至今按第二份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应在当月10日前结算服务费,若逾期未结算,自逾期结算第六个工作日起,被告每天按所拖欠月费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2月起,被告未按时结算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共计65000元(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款项,其中2019年2月拖欠款项5000元,2019年3月至6月每月拖欠15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50元(自欠款当月起算,暂计至2019年8月,最终计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保安服务合同(两份);2、单方解除协议告知书;3、EMS快递单;4、银行转账。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2018鱼016),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派驻保安员1名,保安服务费5500元/月。当月保安服务费于10日前结算。若被告逾期未结算保安服务费,从逾期的第六个工作日起每天按所拖欠月费1%计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14日。
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安2018年鱼NS016)变更原保安员人数为3人,每人每月保安服务费5000元,合计每月15000。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合同签订之后中,原告依约提供保安服务。被告支付了2019年2月份之前的保安服务费。尚欠2019年2月份的部分保安服务费10000元以及3月至6月份保安服务费各月15000元,合计欠付保安服务费金额为65000元。2019年7月起双方合同解除。
本院认为:《保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法提供保安服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保安服务费。现被告尚欠保安服务费65000元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金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65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金潮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以1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广州市金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慧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