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4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洪旻琪,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秋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小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伟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琴,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慧,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南沙文广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沙文广局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沙文广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9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4元,减半收取1075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章玮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