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特4号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戴伟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燕,广东凤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祁东县民政局,住所地为祁东县。
法定代表人:严衡阳。
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双桥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双桥镇。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
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南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凌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邹家韶
书 记 员 邹筱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