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25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2474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94419095。
法定代表人:王际。
被申请人: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用代码91410104071380768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王际,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张焰,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张坤丽,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王际、张焰、张坤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25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张焰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北康平路西1号楼1**29层2904号(预告登记证明号:1509099688),位于郑州市位于郑东新区黄河东路****楼******(不动产权证号:1101139325),位于郑州,位于郑州市位于金水区丰庆路****楼******(0701063108)的**房屋***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58号5号楼1**15层56号((2019)郑不动产权第0044875号)的房屋;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9号楼6层603号(不动产权证号:1101077303),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楼******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393号)的两套房屋;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12号楼东4**45号(0601044560)房屋。2020年10月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焰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北康平路西1号楼1**29层2904号(预告登记证明号:1509099688),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楼******39325),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2号15号楼,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楼******(0701063108)**房屋的查封'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58号5号楼1**15层56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875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10号9号楼6层603号(不动产权证号:1101077303),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25号1号楼1**5,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楼******3号)两套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99号12号楼东4**45号(0601044560)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