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2588号
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2474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44号信息大厦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94419095。
法定代表人:王际。
被申请人: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4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71380768J。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王际,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张焰,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张坤丽,女,汉族,1977年6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王际、张焰、张坤丽、***、***、***、***、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王际、张焰、张坤丽、***、***、***、***、王**价值748727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2000369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诺科仪器有限公司、王际、张焰、张坤丽、***、***、***、***、王**的银行存款74872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