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

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民初4号 申请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670617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西侧昆工路南侧金泰花园5一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34135854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金融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的金融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