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常山村村委会南3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55670617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白云路西侧昆工路南侧金泰花园5-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34135854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市华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406民初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南路支行账号1500********内的存款174202.33元。
本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包头市腾辉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白云南路支行账号1500********存款174202.3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