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威斯(苏州)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08民初1310号

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673399X3。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17号5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邹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0439333E。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4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4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身4#、5#冷水站系统自动化控制以及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金额4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相关工程均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因被告经济困难一直未按约支付。2019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书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164万元,对该款项被告分期支付,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2020年3月1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质量保证金24万元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同时协议约定“甲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清偿全部(到期和未届履行期的)欠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带来乙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此后,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迟迟不肯支付。

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164万元欠款数额无异议。违约金支付时间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质保金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质保金约定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4#、5#线冷水站系统自动化控制以及安装施工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将4#、5#线冷水站系统自动化控制以及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2、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对被告所拖欠的款项,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3、工程竣工验收单一份。竣工验收时间是2019年6月24日,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一年,质保付款时间为2020年6月25日。4、委托代理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款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被告方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4#、5#线冷水站系统自动化控制以及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480万元。其中付款方式项目中约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相关工程全部施工完毕,2019年6月24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4万元(其中5%的质保金24万元),对于该款项被告分期支付,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2020年3月1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质量保证金24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协议同时约定,“甲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清偿全部(到期和未届履行期的)欠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带来乙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此后,被告仍未按照协议支付欠款。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64万元应当按约及时偿还,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被告辩称违约金支付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的辩解理由,根据双方所签还款协议,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有权要求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故对于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质保金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质保金约定利息的辩解理由,经查,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质保期满后,被告应于2020年6月25日免息一次付清,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根据双方所签还款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24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故对于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5元,减半收取9937.5元,由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一晖





二0二0年八




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娅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