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威斯(苏州)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民终5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邹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威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力新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奥林威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力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判决第二项:金力新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奥林威斯公司质保金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奥林威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金力新能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奥林威斯公司质保金24万元,该判项与合同约定不符。金力新能源与奥林威斯公司的《还款协议》约定:质量保证金24万元的支付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并无约定期满后的第二日免息一次付清,因此,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奥林威斯公司质保金24万元,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金力新能源公司按月利率2%支付质保金24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规定。金力新能源公司与奥林威斯公司的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已经明确约定,质保金免息,也就不存在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综上,一审判决金力新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奥林威斯公司质保金及利息的判决,不符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奥林威斯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签署的施工合同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违约金约定合理合法,原审判决依照本协议计算相关违约金,均符合事实,合理合法,金力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奥林威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力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0000元及违约金(其中以14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金力新能源公司给付奥林威斯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金力新能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4日,奥林威斯公司、金力新能源公司双方签署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力新能源公司将其4#、5#线冷水站系统自动化控制以及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奥林威斯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款480万元。其中付款方式项目中约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款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奥林威斯公司按约施工,相关工程全部施工完毕,2019年6月24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金力新能源公司使用。2019年11月27日,奥林威斯公司、金力新能源公司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金力新能源公司尚欠奥林威斯公司工程款164万元(其中5%的质保金24万元),对于该款项金力新能源公司分期支付,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2020年3月1日前支付柒拾万(¥700000)元,质量保证金24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协议同时约定,“甲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清偿全部(到期和未届履行期的)欠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带来乙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此后,金力新能源公司仍未按照协议支付欠款。后奥林威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上述事实,有奥林威斯公司方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奥林威斯公司、金力新能源公司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金力新能源公司欠奥林威斯公司工程款164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金力新能源公司欠奥林威斯公司工程款164万元应当按约及时偿还,金力新能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奥林威斯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金力新能源公司辩称违约金支付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的辩解理由,根据双方所签还款协议,任何一期逾期付款,有权要求金力新能源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故对于金力新能源公司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关于金力新能源公司辩称质保金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质保金约定利息的辩解理由,经查,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剩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免息一次付清”,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质保期满后,金力新能源公司应于2020年6月25日免息一次付清,因金力新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奥林威斯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还款协议,要求金力新能源公司支付质保金24万元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故对于金力新能源公司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奥林威斯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75元,减半收取9937.5元,由被告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9年11月27日奥林威斯公司、金力新能源公司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金力新能源公司尚欠奥林威斯公司工程款164万元(其中5%的质保金24万元),对于该款项金力新能源公司分期支付,……质量保证金240000元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协议同时约定,“甲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乙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清偿全部(到期和未届履行期的)欠款,并有权要求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带来乙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此协议签订后金力新能源公司未按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质保期满后,金力新能源公司应于2020年6月25日付清质保金。因金力新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奥林威斯公司根据双方所签还款协议,主张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质保金及利息,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力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上诉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志敏

审 判 员 聂亚磊

审 判 员 赵玉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男

书 记 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