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威斯(苏州)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3财保14号
申请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9673399X3。
法定代表人:邹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江汉大道与仙女三路交叉口东侧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0066XW。
法定代表人:黄良华。
申请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限额8200000元。申请人通过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20118160000000447)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枝江团结路支行(账号为42×××58、42×××89),中国光大银行宜昌分行(账号为38×××99)的银行存款,限额8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光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许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