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袁海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超,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邹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奥林威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玮
审判员 段聚兵
审判员 翟路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游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