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宝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玉臻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支闪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民初1044号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某,员工。
被告:亳州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支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支某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瞿康宁,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亳州某某公司、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徐广才
人民陪审员  唐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