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3756号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1号。
负责人:梁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杰,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市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家园2-丙-401。
法定代表人:恽淑珍。
第三人:亳州市玉臻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支闪闪。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亳州市玉臻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玉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