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鑫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23民初1049号之一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苏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涛、张子涛,公司员工。
被告:亳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孝诚、瞿康宁,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亳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亳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20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0元,由***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玉俊
审 判 员  张明清
人民陪审员  唐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相艳妮
书 记 员  杨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