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4077号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创业路20号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家园2-丙-401。
法定代表人:恽淑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亳州市***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支闪闪。
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伊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亳州市***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