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552**与***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立工程机械有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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