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355***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镇常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镇常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32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616363元。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19348元减半收取96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4元,由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根据***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31037元。
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在外应收债款人民币40万元,申请执行人***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困难,同意其逐步偿还房屋租金。申请人***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对无锡耐贝尔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3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玮
审 判 员  程 鹏
代理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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