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通用上泵泵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10民终96号 上诉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70538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通用上泵泵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94887019E,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4西路408号5栋6层3**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通用上泵泵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得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2)兵10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款项支付期限认定有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条件尚未成就。根据《2017年第十师-八一团、一八二、一八四、一八五、一八六团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二标段首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的约定,被上诉人仅完成一八二团部分工程,但其他团场工程未进行安装施工,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由被上诉人全额垫资五年,案涉项目至今未竣工验收、未审计完毕,被上诉人对其他团场项目未施工完毕,已完工部分存在维修返工,因此,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通用公司辩称,坚持一审中发表的意见。 通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荣得公司支付货款1317943.87元、违约金39538.3元,合计1357482.17元;2.判令荣得公司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36元以及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31日,通用公司(作为乙方)与荣得公司(作为甲方)签订《2017年第十师一八一团、一八二、一八四、一八五、一八六团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施工二标段首部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高效节水项目首部设备材料,按规定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甲方负责验收测试。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按照规定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进行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9.1: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供货和安装要求按期完成,合同总价款4652111.02元,甲方提取合同总价款的5%的管理费,乙方应提供合同总价款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9.2:本合同总价款由乙方全额垫资五年,以甲方实际收到业主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及时支付给乙方。”;“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延期付款的,向乙方偿付合同总款3%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通用公司、荣得公司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合同签订后,通用公司按合同要求采购设备材料,并于2017年在一八二团进行设备安装施工。后因业主方叫停案涉项目,通用公司对高效节水项目涉其他团场部分未再继续履行。2021年9月29日,通用公司与荣得公司对通用公司已完成一八二团部分进行结算,并出具《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双方签字确认通用公司已完成安装的首部设备及配件费用865070元(其中设备费779553元、安装费85517元);输电线路设备费为551686.04元,合计1416756.04元。庭审中,通用公司自认扣减管理费70837.8元、资料费6542.46元、平摊税差21431.91元,共计98812.17元,荣得公司应付款金额为1317943.87元。2022年10月13日,通用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以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36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用公司与荣得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通用公司已提供了部分设备材料并进行安装,后因业主方原因,致使通用公司仅完成涉一八二团团部分项目的设备安装,对案涉合同所涉其他团场部分未能继续履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非一八二团自身原因所致,且通用公司与荣得公司已于2021年9月29日对一八二团实际供货并完成安装的设备材料价款进行了结算,荣得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荣得公司应当向通用公司支付款项计1416756.04元,通用公司自认扣除管理费、资料费及平摊税费后,荣得公司应付款1317943.87元,荣得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故通用公司主张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荣得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通用公司应当垫资五年,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案涉合同已实际不能继续履行,且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时间及付款期限均未明确,属约定不明,双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通用公司可随时向荣得公司请求履行付款义务。故对荣得公司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通用公司主张违约金39538.3元。因双方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通用公司主张荣得公司存在延期付款违约行为的证据不足,法院对通用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通用公司当庭增加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036元,因逾期未补交诉讼费,视为其放弃该项诉求,法院不予审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荣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通用公司货款1317943.87元;二、驳回通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17.34元减半收取计8508.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8.67元,通用公司负担393.46元,荣得公司负担13115.21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荣得公司向被上诉人通用公司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上诉人荣得公司能否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案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方叫停案涉项目,为此,通用公司与荣得公司对通用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的部分进行了结算,确认通用公司交付的设备以及安装费用共计1416756.04元,上诉人荣得公司对此费用应当履行给付义务。 上诉人荣得公司以案涉合同约定“本合同总价款由乙方全额垫资五年,以甲方实际收到业主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及时支付给乙方”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本院审查后认定,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案涉一八二团部分设备以及安装费用,通用公司在2017年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之后双方又对此进行结算,至今时间已经超过五年;其次,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是业主方支付工程款再支付给通用公司。该条款系背靠背支付条款,对于业主方何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不明确,超出了通用公司的合理知悉及掌控范围,且有违公平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故应当认定该条款对合同履行时间的约定不明;其三,在业主方叫停案涉项目情况下,上诉人荣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业主方积极主张支付工程款,应当认定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至通用公司的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客观上阻止了合同履行条件的成就,应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因此,上诉人荣得公司拒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通用公司可向荣得公司请求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荣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1.49元,由上诉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