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10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70538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馨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北屯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10000853976674,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复议申请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得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屯法院)(2023)兵1001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屯法院在执行***与荣得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荣得公司存款6944268.85元。荣得公司对北屯法院冻结其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执行措施,撤销并终止对其全部执行措施,变更执行措施为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会计核算中心)划拨相应案款。 北屯法院查明,2022年6月4日,该院作出(2022)兵10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41077.49元;二、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7310145.69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于本院,该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兵10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执行人荣得公司、城市管理中心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3)兵1001执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944268.8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后该院依法冻结荣得公司银行存款6944268.85元。 另查明,第十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与荣得公司因另案工程产生争议,诉至该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荣得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北屯市绿水管网改造及维护项目工程价款6931979.86元予以冻结,该案正在审理中。 北屯法院认为,***与荣得公司、城市管理中心关于案涉工程的争议已由生效判决所确定,荣得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据***的申请依法冻结荣得公司银行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荣得公司提出应当执行会计核算中心代管账户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驳回荣得公司异议请求。 荣得公司向本院复议称,请求撤销北屯法院(2023)兵1001执异5号执行裁定,撤销并终止对其全部执行措施,变更执行措施为向会计核算中心划拨相应案款。事实和理由:荣得公司按水利建管处的要求将案涉工程款退回至会计核算中心,至今未收到案涉工程款,工程款仍留置在会计核算中心,可足额执行。北屯法院冻结荣得公司其他工程项目专用工程款明显错误。 ***称,荣得公司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北屯法院(2023)兵1001执异5号执行裁定正确,荣得公司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荣得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北屯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北屯法院冻结荣得公司存款已划拨至该院执行案款专户,未向***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屯法院冻结荣得公司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荣得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屯法院对荣得公司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荣得公司对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工程款享有债权请求权。北屯法院在发现荣得公司既有存款又有债权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选择方便执行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荣得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北屯法院(2023)兵1001执异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1001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瑛 审判员 孙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