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祥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祥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66L090,住所地新疆北屯市一八八团龙疆美食街内街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7175,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78小区46号。 法定代表人:赵睿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70538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祥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交建公司)、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兵交建公司、荣得公司对案涉工程由上诉人祥亨公司承建无异议,祥亨公司在二审亦提交了新证据,拟证实双方结算以及结算资料原件在兵交建公司。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是否已结算,如结算工程应付款、已付款的具体数额未予严格审查,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1001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祥亨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60.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 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