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5151号
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四组中心小学内。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8月3日以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818.5元,退还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1,818.5元。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