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01民初5151号 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四组中心小学内。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8月3日以款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818.5元,退还原告昌吉市宏图建筑设备租赁站1,818.5元。 审判员  **起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