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18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32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投资有限公司、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208740.11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万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