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3401民初936号
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秋苑小区秋水台2单元403号。
法定代表人:蔡兴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新,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住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22号。
负责人:刘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职务: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香,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迪庆分公司、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依法减半征收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阿巴竹玛
人民陪审员 杨 云 开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和 晓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