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云高民申字第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蒲曙,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善忠。
再审申请人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严善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鹏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