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云29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秋苑小区秋水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7552521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学元,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弥渡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鑫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弥渡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项103391.34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为2248.76元(按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暂计算6个月),小计为105640.1元;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涉案工程各类别的完整竣工图;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弥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合同中清楚表明该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的前提条件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编装订,否则不予结算,被上诉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逾期竣工责任。本案上诉人累计向被上诉人拨付工程款663460.54元,由于被上诉人不切实履行合同,始终不向上诉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上诉人只能单方计算统计被上诉人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最终得出多支付了103391.34元工程款的结论,被上诉人对此事实虽然一味否认却无法提出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付完整的图纸不但是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是工程进行后续维护维修的基本条件。交付的竣工资料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整编装订,而非是纸质图纸的简单交付。同时,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附件一《弥渡城区乙方施工价格一览表》第10项“熔接费”的备注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熔接图及相关资料”,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付的熔接图不仅是计算熔接费的依据,更是今后工程进行维护维修的重要依据。此外,被上诉人单方提出已完成的熔接费高达15万余元,而被上诉人向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交付的竣工资料却没有熔接图,只有工程的纸质光缆路由图、工程量表、明细表等部分竣工资料,在缺少占工程总量近四分之一的图纸资料及熔接图等图纸指标的情况下,上诉人根本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利息计算方式的变更,我方认为只能按照一审范围来审理,并且工程款并未多支付。******
明鑫公司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项103391.3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为1124.38元(按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暂计算3个月),小计为104515.72元;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的七天内,交付原告涉案工程的各类别的竣工图和熔接图;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3日,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甲方)为完成“2011年度大理分公司县以上城区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及梳理一期工程之弥渡城区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工程项目”,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全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篇装订,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分批分期付款,每两周打一次款,打款金额按工程进度不超过工程总量的50%付款,中途付款按片区整体完工初验核定工程量结算至总工程款的75%。工程结束后,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80%(以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为准)。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并有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付总款的95%,5%留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支付部分款项。2014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弥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组织了施工。2018年10月25日,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对被告施工的涉案项目工程量作了认定。2015年5月20日,被告把涉案施工电子档施工资料提交给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乡镇业务部审核。被告交付的上述资料包括:光缆路由图130页、工程量表59页、明细表40页。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同时证明根据被告交付资料已可进行结算。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共拨给被告工程款663460.54元。庭审中,原告对双方未进行结算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必须交付相关图纸才能进行结算;法庭对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诉状及委托书上补签姓名的事实进行了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弥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客观真实,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双方在工程结束验收后应当进行结算,但原、被告之间并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故原告认为其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103391.34元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工程的各类别的竣工图和熔接图,符合合同约定;在原告诉讼主张不具体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涉案图纸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原告的诉讼目的是为了进行结算及本案实际,被告应当以其向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交付的图纸为标准向原告交付纸质图纸。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并未实际发生,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被告认为相关图纸已交付给云南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弥渡支公司,自己已履行交付义务的主张,因其交付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成立。被告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对本次诉讼不知情,本案属于虚假诉讼的主张,因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代理人已按一审法院要求由其法定代理人在诉状及委托书上补签姓名,故被告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向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交付《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弥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的工程纸质光缆路由图130页、工程量表59页、明细表40页(限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由被告***负担39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无新证据提交。******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明鑫公司是否多支付工程款103391.34元的问题。涉案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后,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后双方进行结算,涉案工程虽已交付使用,但双方并未实际进行结算,在本案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明鑫公司认为多支付工程款103391.34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是否需要交付竣工图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弥渡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部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编装订,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同时,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附件—《弥渡城区乙方施工价格一览表》第10项“熔接费”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熔接图及相关资料,根据上述约定,***有向明鑫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和熔接图的义务,且涉案的施工图纸不仅仅是用于结算,也是明鑫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后续的维护维修的基本条件,***辩称是按照明鑫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没有产生熔接图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采信。上诉人明鑫公司要求被上诉人***交付各类竣工图(包括光缆路由图和熔接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错误,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弥渡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弥渡县人民法院(2018)云292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交付涉案工程的纸质完整竣工图(包括光缆路由图和熔接图,具体交付内容以双方合同约定须由***向明鑫公司交付的图纸为准)”;******
三、驳回原审原告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上诉人昆明明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195元,由被上诉人**胜负担11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杨宏************************************************************************************************************************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