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富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84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标的为:支付***的赔偿款226000元;支付从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截止2009年3月31日为9627元);承担受理费4790元,以上共计2404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赔偿款227600元),申请人同意(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昆民三终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施凡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