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3民初376号
原告: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948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荔清,******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迪庆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770469876A。
负责人:***。
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3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和向东。
原告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迪庆州分公司、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6月2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2年5月26日原告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6元,减半收取计3103元由原告昆明南珠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学 明
审 判 员 赵 翠 莹
人民陪审员 赵 晓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次姆
书 记 员 和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