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201号
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市。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5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00000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出卖、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沧石
代理审判员 秦 洁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二O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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