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保3号
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市。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9)陕01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申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花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