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986号
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69343A。
法定代表人:王思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福田区XX街道市。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993XJ。
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以 (2019)陕0102执保3号之一案件依法冻结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5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 颖
二0二0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