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 定书
(2019)陕01民初1190号
原告: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春利,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茂,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宁,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宫设计公司)、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达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83元,减半收取79141.5元,由原告陕西成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田 勤 耕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岳 新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 蒙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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